小区绿化被破坏,可通知物业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和第4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物业应制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小区的绿化遭到了破坏,可以通知物业负责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小区绿化责任应由业主还是物业承担?
小区绿化责任应由业主还是物业承担?这是一个涉及社区管理的重要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和物业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业主作为小区的居民,应积极参与绿化工作,如定期修剪花草、浇水施肥等。同时,物业作为专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绿化工作,确保绿化环境的良好维护。双方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制定绿化维护的计划和规范,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履行。只有业主和物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小区绿化的良好保护和维护,为居民提供一个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报告。业主和物业在小区绿化责任上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制定绿化维护的计划和规范,共同努力保护和维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为居民提供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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