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向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吗?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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