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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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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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