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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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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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