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及终止事由的概述: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物的交付是动产赠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动产赠与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使未过户,如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赠与合同仍有效,但需补办过户手续。赠与合同的终止包括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等情形。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赠与合同解除时,已履行的赠与不可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
不是满五年才生效,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就生效。就赠与合同来说,赠与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对动产来说,赠与物的交付就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同时,基于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性,未办理房屋过户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当补办过户手续。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赠与来说,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生效是房屋赠与的一般情形;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占有、使用的,赠与合同也是生效的。
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结语
赠与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的。对于动产赠与,交付是生效的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则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受赠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需要补办过户手续。赠与合同的终止包括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等情况。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的解除是指赠与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以解除合同,但已履行的赠与不可要求返还。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自权益来决定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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