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限,但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视为无效;未约定或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限定期限,超过期限后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这个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连带责任可以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当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限。一旦保证期限超过,保证人就不再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dxga.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