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交付还是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 的相关规定 ,车辆 所有权是交付转移。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车辆转移登记要如何申请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第 124 号令 )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 明 ;
( 二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 四 ) 机动车行驶证;
( 五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 六 )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二款的内容包括:原车购买票、购置税和完税证明、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环保证、保险单及,双方身份证。
三、车辆被执行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限于因法律文书的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被人民、人民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 仲裁 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 行驶证 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所有权虽以交付作为转移的标志,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机动车转移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在因法律文书产生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有义务协助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交付还是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 的相关规定 ,车辆 所有权是交付转移。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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