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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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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限不可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人在此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则免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能否中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但是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有哪些特征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书面方式便于举证),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限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起计算。保证期间的特征包括:自由约定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以及不同保证方式的不同主张方式。保证期间的设立旨在维护保证人的利益。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期间内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而一般保证则限于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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