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及专用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三者不能为同一个人。 一般来说,财务岗位职责应予合理分工,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开具在填开时,票面所示的开票人与收款人可以同为一人,或复核与收款也可以同为一人,但开票人与复核人则不能同为一人; 请对相应职责予以合理分工,不致产生财税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