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码和机打号码不一致,无效,需要将作废之后再次开具。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送还需开红字的,必须要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获到另一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能够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再次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要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解决。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要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再次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号和打印的票号不一样,必须作废。具体如下:
1、当开票软件内的号码,即机打号码,与纸质号码不一致时,视同错误,必须进行作废处理,再重新开具;
2、比如,企业在开票软件中开具时,机内号码为100号,开具完成后,打印纸质时,没有正确对应号码,导致将打印在纸质101号上;
3、这时,纸质101号就属于错误,需要进行作废。作废时,先在纸质101上加盖作废标识,同时,必须在开票软件中将101号同时进行作废。最终确保开票软件中的作废与纸质作废保持一致;
4、重新对应纸质,将开票软件中的100号正确对应纸质100号,进行打印;
5、如果已经交到对方,那么必须将全部联次取回,当月如上所述进行作废,跨月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进行冲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